聖經的觀點
自衛——基督徒可以實行到甚麽程度?
“何必惶惶不可終日?要學會以切合實際的方法保護自己,免受暴徒所傷。這套自衛術不但有效易學,兼且講解詳盡。你到底會成為傷亡數字之一抑或幸免於難,本錄影教材可能便是決定因素。”——《自衛術錄影帶廣告》。
今日這類錄影帶大為暢銷,原因實在無需多解釋。在美國賓雪法尼亞州的費城,一群群青年人躑躅街頭,口中不停喊着“打、打、打。”他們四出惹是生非,箍頸行劫。據《時代週刊》報導,里約熱内盧“全城都籠罩着對罪行的恐懼”。在香港,持械行劫和槍擊事件不斷在一些以往甚少有暴力罪行發生的地方重演。
世界各地都經常聽到類似的報導。結果如何?《新聞週刊》説:“市民大衆考慮進行還擊,即使冒險亦在所不惜。”聖經説“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基督徒也難免身受其害,但是‘人到底成為傷亡數字之一抑或幸免於難’,自衛還擊真的是“決定因素”嗎?——提摩太後書3:1。
以暴力對付暴力?
有些人認為:‘只要我有槍在身,便可保安全。在他幹掉我之前,我先幹掉他。至少我會把他嚇退!’但事情決不是這麽簡單。
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的公衆安全局局長喬治·納珀説:“擁有手槍意味到要準備好隨時承擔殺人所帶來的後果。”基督徒願意承擔可能包括流人血的嚴重後果嗎?——民數記35:11,12。
此外,上帝的話語吩咐人“要將刀打成犁頭”、“尋求和睦,一心追趕”。(彌迦書4:3;彼得前書3:11)基督徒怎可能一方面求助於槍械武器的保護,同時又在生活上與聖經的要求一致呢?無論如何,襲擊人的兇徒很可能比受害者出手更快。
耶穌拒絶採用武力抵抗的方法。誠然,他吩咐使徒在前往客西馬尼園時攜帶兩把刀(他就是在該處被人逮捕的)。但他何以要這樣吩咐呢?有武器而不用,便能更有力地表明耶穌的跟從者絶不應當使用屬乎血肉的武器。值得留意的是,由於有武器在身,彼得於是衝動地訴諸武力。但耶穌嚴詞譴責他行事魯莽,説:“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馬太福音26:36,47-56;路加福音22:36-38,49-51。
‘這番話是指擁有武器而言,’有些人也許説。‘但學習武術旁身,例如柔道、空手道、拳道等又如何?’請問問你自己,習武的目的豈不在於打鬥或傷害别人嗎?練成一身功夫豈不是與攜帶致命的武器無異?(提摩太前書3:3)甚至在練習武術期間,嚴重的傷亡事件也並非罕見。
羅馬書12:17-19就這方面提出明智的勸告:“不要以惡報惡;……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衆人和睦。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着:‘主説:“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保羅所用的“惡”一詞的希臘文是卡科斯(ka·kosʹ),也含有“造成毁滅,帶來傷害”的意思。故此,基督徒必須把報仇雪恨、傷害他人的思想完全驅除。
既是基督徒,與其衝動地發泄一己的憤怒,倒不如全心信賴上帝。他對自己的百姓説:‘摸你們的就是摸我眼中的瞳人。’上帝是言出必行的,他應許在適當的時間必“滅絶一切的惡人”。——撒迦利亞書2:8;詩篇145:20。
打鬥有時?
有些具有匹夫之勇之人説:‘我絶不會不還手便把金錢奉上!’美國防止罪行研究所的教育部主任迪克·梅勒德説:“抵抗是人的天性,但人的天性卻可以使[你]橫死街頭。”大多數箍頸劫匪都身懷武器,而且精神緊張。錢失了可以再賺回來,但喪掉生命卻是另一回事了,對嗎?冒生命的危險值得嗎?
喬治·納珀提出以下的勸告:“保護自己的最佳方法也許就是破財擋災,實在沒有必要連生命也賠上。大部分劫匪、夜盜無非志在求財,而非心懷殺機。”一旦遇上有人要求你交出錢來,明智的原則是:“主的奴隸無須爭鬥。”——提摩太後書2:24,《新世》。a
這並不是非戰主義,意即在任何環境下都不抵抗。出埃及記22:2,3談及一種情況:賊人若在光天化日下入屋偷東西,結果給人打死了。這種自衛方式便等於謀殺,因為既然可以清楚辨認出對方是賊人,大可將其送官查辦,依法處理。但若在夜間,户主看不清楚入侵者是誰,也無法知道他的意圖,因此即使把人打死了也不算為有罪。
是故,聖經並不贊成人為了自衛而魯莽行事。可是,由於聖經並不支持所謂的非戰主義,它表示人在必要時是可以進行自衛的。在面對襲擊,自己和家人的身體受到惡意侵害,或在他人真正亟需保護時,基督徒可以採取行動阻擋或擊退别人所施的侵襲。b但基督徒不會先動手攻擊人,也不會為了保護財物而還擊别人。他們不會為了預防萬一遇襲而攜帶武器;相反,他們會盡力“過和平的生活”。——哥林多後書13:11,《新世》。
[腳注]
a 雖然上下文表明保羅在這裏所指的是言詞上的爭鬥,但譯作“爭鬥”一詞的原文(瑪考斯泰,maʹkhe·sthai )通常是指持械或徒手的搏擊而言。
b 婦女若受到強姦的威脅,便須大聲呼救,並用盡一切可行的方法抗拒性交。——申命記22:23-27。
[第26頁的圖片]
Betrayal of Christ, by Albrecht Dürer,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