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和濫用社會福利
試想想在一個國家裏有無數男女和孩童皆因營養不良而死去;一群群無業遊民無家可歸四處流浪;數以千計的人在雜亂骯髒的貧民窟裏以紙箱或銹爛的車身為家;乞丐則以偷竊度日,甚至在垃圾箱裏搜尋食物碎屑而賴以為生。
不,這並不是一些極端貧困的亞洲或非洲國家的景象。反之,這是50年前美國經濟大蕭條時的情景。當時歐洲和美國有數以百萬計的人貧無立錐,情況卻難望改善。多國政府力謀防止這種貧困的慘象再度重現,於是公共福利制度便應運而生。
今日,在很多工業國家中的就業人士由於政府設有經濟上的福利援助計劃而享有相當程度的經濟安全。在某些地方,人們可以申領福利金,例如兒女的福利津貼等。藉着繳納税款,他們可以有權申領救濟金以協助他們渡過困境、繳付醫藥費用或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在這些國家中,公民若遭遇困境便可以獲得公共福利援助金而渡過難關。
這一切安排的本意是非常仁愛慈悲的,然而卻引起了其他的難題。有些人懷疑他們的税款被用來資助一些原本可以努力做工維持自己生活的人,因而大感不悦。其他的人則覺得接受别人的施捨是奇恥大辱。基督徒對社會福利一事應當有甚麽看法呢?接受這些福利援助是正當的嗎?這樣行有任何潛伏的危險嗎?
來自聖經的指引
大約3000多年前,有兩個名叫拿俄米和路得的寡婦遷往猶大的伯利恆城。他們身無分文,但卻不至凍餒。為甚麽呢?因為該地的律法向窮人提供特别的安排以協助他們維持生活,尤以孤兒寡婦為然。——申命記26:12,13。
在基督使徒的日子,基督徒小組通常對窮乏的人提出幫助。例如使徒保羅在寫給長老提摩太的信中吩咐基督徒小組要經常接濟一些孤苦無靠的年老寡婦。——提摩太前書5:3-16。
今日,以色列的古代律法和使徒保羅寫給提摩太的信已成為聖經的一部份。聖經的確提倡和發揚幫助有需要的人的原則。事實上,能力充裕的基督徒有義務要幫助窮乏的弟兄。——約翰一書3:17。
政府若設有福利計劃在經濟上援助市民,那又如何呢?基督徒可以在這方面與政府合作。所有基督徒均有責任要聽從聖經的吩咐,“應當納税的,就要給他納税;應當進貢的,就給他進貢。”(羅馬書13:7,《新譯》)這包括所有被撥作社會救濟金的税款在内。
按照同一的原則,人的環境若使他確實有資格合法地獲得政府的救濟金,接受這種援助是適當的。使徒保羅説政府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羅馬書13:4)因此,一個基督徒若真正符合法定的資格,他大可以光明正大地接受任何福利金、退休金計劃、醫藥保險等形式的幫助;若是貧苦無告的話,甚至可以領取公共援助金。然而若干難題卻可能出現。
審慎而合乎良心的決定
試考慮一個青年男子的情況,他選擇作全時間的傳道員。這是義務而沒有薪酬的,他需要做點兼職工作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也許由於他所能謀得的部份時間工作的薪金較政府所釐定的收入標準為低,他符合申領政府救濟金的資格。他應該申請領取這些救濟金嗎?
他並沒有規避工作。他正努力以光明正大的方式維持自己的生活。只要政府當局清楚明瞭他的處境而仍然同意他有資格接受援助,他看來沒有理由要拒絶任何額外的救濟安排。在此種情況之下接受援助並不是羞恥的事。事實上,在美國甚至有些在軍隊裏服役的人也可以領取救濟金。
可是,在有些地區中一般人對於接受政府援助相當敏感。在這些地方,上述的情形可能引起當地人士的反感。因此基督徒會小心考慮一下環境才作出決定。
請記得使徒保羅。當他在哥林多和帖撒羅尼迦的時候,他曾經拒絶接受小組在經濟上的資助,雖然他有權獲得這種協助。何以故呢?為了避免給當地的基督徒造成難題。(哥林多後書11:9;帖撒羅尼迦後書3:8,9)然而,他在其他地方卻看來樂於接受别人的資助。——哥林多前書9:6,9。
有時人們對於一些沒有丈夫幫助而需要獨力撫養兒女的婦女在處理這些問題上的做法感覺不滿。究竟她們應該出外工作謀生抑或尋求政府的救濟呢?
毫無疑問,事情應由個别的婦女自行決定。事情所涉及的乃是她的兒女。在一個事例上,作母親的也許認為她可以心安理得地接受政府的救濟,因為這可以讓她以全時間照顧撫養兒女。另一位有學齡兒女的母親則可能覺得,若兒女每天從學校回家時她總不在家,這並不是明智之舉。
在另一方面,另一位母親也許覺得有充分理由要出外找份工作,日間則將子女交由他人代為照顧。每種情況各有不同,沒有人應當批評别人所作的決定。料理家務,照顧兒女是一項沉重和費時的責任,對單身的婦女而言更是如此。在古代以色列人的日子,單身父母的家庭被視為需要特别的協助。今日每個婦女均應該衡量自己的經濟狀況及其他因素以便決定怎樣行。——申命記24:19-21;雅各書1:27。
可是,有時人們所作的決定卻顯然是錯誤的。
政府福利援助所構成的誘惑
例如在某些國家中,一名失業男子所能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可以高達他在職時薪金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正在靠領取救濟金過活的男子也許會納罕,既然可以領取救濟金,又何必要找職業呢?一個基督徒甚至可能看出不找工作的若干好處。這樣他便可以無需在工作時聽到俗世人的污言穢語,並且可以避免在俗世工作上時常遇到的有關不良交往的難題。
這樣的想法正確嗎?其實並不正確。首先,這樣的想法忽視了一件事實,那便是,失業救濟金通常是發給一些正在設法找工作的人的。他若沒有這樣行,事情便牽涉到欺詐的成份了。再者,這些金錢來自他人所繳納的税款。換言之,他等於要其他人努力工作來維持他家人的生活。一個身體健全的基督徒在這種情況之下會感到心安理得嗎?——馬太福音7:12。
當保羅寫信給帖撒羅尼迦小組的時候,他談及一些游手好閒的人説:“如果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飯。”(帖撒羅尼迦後書3:10)這項勸告的確很明智。人可以從工作上尋得滿足。(傳道書2:24)不肯在富於生産力的工作上保持忙碌可能對他有害無益。這可以使人産生挫折感或甚至導致犯罪的勾當。“作工懈怠的與浪費人為弟兄。”——箴言18:9。
誠然,在人浮於事無工可做的情況下,一個男子也許被迫要倚靠政府的救濟金過活。然而,當有他能够合理地接受的工作可做時,他便應該聽從保羅的訓示:“又要立志過安靜的生活,辦自己的事,親手作工,正如我們從前吩咐過你們,使你們行事為人可以得到外人的尊敬。”——帖撒羅尼迦前書4:11,12,《新譯》。
但一個基督徒若接受政府的援助,他豈不是不用做全時的俗世工作而可以參加更多的基督徒活動嗎?也許是的。可是這會對别人造成甚麽影響呢?保羅強調要“親手作工”以求“行事為人可以得到外人的尊敬。”但不肯作工的人是不會受到别人尊敬的。他們的不良聲譽很可能會抵消他們在其他方面所成就的善工。——提摩太前書3:7。
政府所提供的經濟援助的引誘可以導致其他的難題。不久之前,一個男子從外國移民到某個國家,並申領當地的失業救濟金。他在申請時向政府隱瞞了他在自己國家裏擁有物業的事實——不然他便會失去獲取救濟的資格。因此,他不惜隱瞞事實真相以騙取政府的金錢。
欺詐可以出於多種不同的方式。一個妻子可以為了申領救濟金而向政府撒謊,聲稱丈夫已經將她抛棄。可是她的丈夫卻可能仍然與她同住。一對夫婦可以取得離婚——但卻仍然雙宿雙棲——以求獲取更多的救濟。有些單身婦女藉着誕下私生子以求獲得更多的資助。又或者一個人曾一度有資格領取某些福利救濟金,但後來情況卻改變了。例如,他可能在後來獲得一份工作。然而由於沒有向政府報告改變的實情,他便繼續從政府獲取經濟上的援助。
這些都是濫用社會福利制度的典型例子。藉着隱瞞事實真相,訛辭欺騙或以其他違背基督徒原則的方式行事,有時這樣做的人可以瞞過政府當局而獲取額外的金錢收益。可是聖經卻警告説:“[奸詐的]人為耶和華所憎惡,正直人為他所親密。”此外聖經也説:“用詭詐之舌求財的,就是自己取死。所得之財,乃是吹來吹去的浮雲。”(箴言3:32;21:6)沒有基督徒會僅是為了獲取經濟上的利益而甘願在耶和華眼中成為可憎的人。
可是在這件事上還有另一個危險也是需要提防的。
倚賴社會福利
知道有政府所提供的救濟金可領取可以使人變成不負責任。他們可能乾脆倚賴政府去負起聖經説應由人自己親力承擔的責任。有時人們在這種見解十分流行的環境下長大。也許他們數代都是靠救濟金養活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很難想像還可以用其他甚麽方法過活。
可是,政府所提供的經濟援助安排並不會使基督徒無需負起上帝授予他的責任。保羅説:“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提摩太前書5:8)在有些國家裏,政府若設有安排協助一家之主減輕他的家庭負擔——藉着向老人提供養老金,家庭生活津貼以及其他類似的援助——他可以為此而感激政府。可是,在經濟上照顧家人仍然是他的責任。
類似地,使徒約翰説幫助窮乏的弟兄是基督徒的責任。(約翰一書3:17)誠然,在某些地區中政府可能會對生活窮困的人提供物質上的幫助。但基督徒要幫助窮乏弟兄的責任並沒有改變。基督徒應該時刻留意向真正有需要的人予以物質上或是靈性上的協助。
不錯,這類由政府提供的救濟安排是“該撒”一項仁慈的表現。假若沒有這些安排,基督徒小組在這方面所要承擔的便會比現時大得多。然而,基督徒絶不應當濫用這些福利安排,更不應該説謊、隱瞞事實真相或以其他形式違反基督徒的標準。此外他也不應該倚賴政府去照料上帝授予他的責任。
在寫給希伯來人的信中,使徒保羅説:“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耶和華]曾説:‘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丢棄你。’”(希伯來書13:5)此外他也鼓勵基督徒“無論作甚麽,都要為榮耀上帝而行。”——哥林多前書10:31。
這些經文所強調的原則是多麽優良!要避免貪財之心。即使我們現在正以合法的方式接受政府的救濟援助,我們也要在凡事上信靠耶和華。在我們所做的一切事上,要顧及上帝的聖名。我們若將這三項原則緊記在心,便可以在有關社會福利的事上具有正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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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這種景象再度出現,公共福利制度便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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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政府設有福利救濟金,這卻沒有免除男子照顧家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