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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上帝面前獲得公義地位——方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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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上帝面前獲得公義地位——方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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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6年
《守》86 6/1 4-7頁

在上帝面前獲得公義地位——方法如何?

“上帝説沒事了。”這句話出現在最近《新約全書》的新幾内亞土語譯本中。它顯然是該譯本對“稱義”一詞的譯法。雖然這句話看來古怪有趣,其實卻把許多英文聖經譯作“稱義”(justification)的希臘字的基本意思表達出來(可參看羅馬書5:16)。

在另一方面,有些人説:‘我過着道德清白的生活。我一有機會便向别人行善。我已作妥準備、可以安然去見我的造物主。’他們顯然以為稱義的意思便是指自以為義。按聖經説來,“稱義”的道理與我們在上帝眼中的地位,以及他對待我們的方式有關。耶和華是‘創造主’。(以賽亞書40:28)他是“審判全地的主”。(創世記18:25)因此,沒有任何事情比他對我們的看法更為重要。

我們何以需要與上帝恢復和好

聖經論及耶和華説:“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申命記32:4)上帝是公義的化身。身為造物主及生命的賜予者,上帝有權訂立善惡的標準和規範。因此,凡與上帝所立的標準一致的事便是公義的。

這樣,上帝為他所造的聰慧生物立下標準。他們若渴望在生活上與造物主協調一致,就必須達到他所定的標準。聖經原文把未能達到標準的情況稱為罪。有鑑於此,罪便是不義,意即未能與上帝所定的善惡標準一致。因此,罪也是指一種混亂、不法的情況。——約翰一書5:17;3:4。

耶和華“不是混亂的,而是和平的”上帝。(哥林多前書14:33,《新譯》)他在天上和地上所造的衆生在起初都是完美的。他賦予他們自由的意志。(哥林多後書3:17)他們享有“上帝兒女榮耀的自由”。(羅馬書8:21,《新譯》)宇宙衆生若尊重耶和華的公義標準,全宇宙便會充滿和平與安寧。可是,有些受造物卻拒絶接受上帝的統治權,他們遂在上帝面前變成不法。這樣,混亂和不法便闖進宇宙之中,首先在天上,繼而在地上。這些受造物偏離了上帝的善惡標準。由於他們未能達到上帝所定的標準,他們遂使自己成為罪人。

我們的始祖亞當和夏娃便陷於這種情況之中。(創世記3:1-6)“這就如罪……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衆人,因為衆人都犯了罪。”(羅馬書5:12)自從人類的始祖反叛以來,罪就“作王叫人死”,因為亞當所有的後代“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公義標準。(羅馬書5:21;3:23)因此我們需要與上帝恢復和好的關係。

天主教徒對“稱義”的看法

所有自稱為基督徒的教會人士均承認人有與上帝和好的必要。可是,天主教和基督新教的教義對於與上帝和好的方法以及基督徒在上帝面前的地位了解卻迥然不同。

關於天主教的教義,《天主教百科全書》聲稱:“[在天主面前]稱義意味到魂的改變或轉變。人生來便是亞當的後代而處於有原罪的情況。但是藉着第二個亞當,耶穌基督,人得以轉變為恩典之子和天主的兒子。”一部《天主教辭典》進一步解釋説:“我們在這裏所指的是一項過程,成年人藉此從死和罪的情況被提升到受天主悦納及與天主為友的情況。至於嬰孩,教會主張他們在領洗時已獲得稱義的地位而無須作任何個人的努力。”

簡而言之,天主教會主張“稱義”是天主的作為。人在領洗成為天主教徒時已藉着天主的這項神聖“恩典”而實際成為公義和聖潔。教會也聲稱這種稱義能够(1)藉着個人的功績或善工而加強;(2)由於犯了死罪和不信而失去;(3)藉着贖罪聖禮而復得。在這項安排裏,稱了義的天主教徒必須向神父告解才得以赦罪。赦罪之後,人若仍然受到“短暫的懲罰”,則可以藉着善工或“贖罪”的安排獲得赦免。a

基督新教徒的觀點

16世紀初期,天主教會濫售贖罪券而引起了基督新教的宗教改革。1517年,天主教修士馬丁·路德在德國威頓堡的教堂門外張貼了95篇論文攻擊這項安排。可是,路德與天主教官方教義之間的衝突其實遠超過這項安排。衝突牽涉到天主教會對稱義問題的整個主張。《天主教辭典》證實這一點説:“宗教改革期間,天主教徒和基督新教徒對於罪人在天主面前稱義的方法各持己見,這成了他們彼此之間的主要爭論點。‘這個道理’(意即惟獨因信稱義的道理)‘若不能成立,’路德在他所著的《餐桌閒談》一書中説,‘我們便完了。’”

路德所説的‘惟獨因信稱義’究竟是甚麽意思呢?身為天主教徒,路德獲悉人在天主面前稱義牽涉到領洗、個人的功績和善工,以及由教士施行的贖罪聖禮。教士會聽教友告解、批准赦罪,並規定後者執行可能包括自我懲罰的贖罪方法。

為了與上帝和好,路德窮究羅馬天主教教義中一切有關稱義的資料,包括齋戒、禱告和自我懲罰在内,可是仍然一無所獲。在失望之餘,他一次復一次的閲讀詩篇和保羅的書信。最後他心安理得地斷定,人得以在上帝面前稱義不在乎個人的功績、善工或所作的贖罪安排;反之,人惟獨藉着信心才能稱義。路德對“惟獨因信稱義”的見解如此熱心,以致他在將羅馬書3:28譯成德文時把“惟獨”一詞加在“信”一字之前!b

基本上説來,大部分基督新教的教會均採納了路德認為人“藉着上帝的恩典因信稱義”的主張。事實上,宗教革新之前的法國神學家伊塔普(Jacques Lefèvre d’Étaples)早已表達這種觀點。《天主教辭典》總括天主教徒和基督新教徒對於稱義問題的不同主張説:“天主教徒把稱義視為一項實際使人成為公義的行動。基督新教徒則認為人稱義僅是由於另一個人——即基督——將自己的功績撥給他而被視為公義而已。”

既不是天主教的“稱義”,也不是基督新教的“稱義”

天主教會聲稱人在領洗時藉着天主所賜的恩典而得以“實際稱義”,這樣的主張其實越過了聖經的教訓。洗禮並不能把人的原罪洗去,反之藉着基督所流的寶血才能除罪。(羅馬書5:8,9)上帝實際使人成為公義與上帝把人算作或視為公義,兩者之間有很大差别。(羅馬書4:7,8)任何忠實的天主教徒都會意識到,既然他仍然必須與罪抗爭,他其實並沒有成為公義。(羅馬書7:14-19)他若實際成為公義,就不會犯任何罪而須要向神父告解了。

再者,天主教的教義若跟從聖經,意識到自己有罪的天主教徒便會向天主認罪,通過耶穌基督懇求天主寬恕。(約翰一書1:9-2:2)在“稱義”的任何階段以一個屬人的教士出面調停是沒有聖經根據的,猶之乎賴積存功德而贖罪的教義也並非基於聖經一樣。——希伯來書7:26-28。

基督新教認為稱義一事意味到基督徒藉着基督贖價祭物的功績而得以被視為公義。這無疑與聖經的教訓較為接近。可是,有些基督新教的教會卻提倡人“惟獨因信稱義”的道理。正如我們在稍後部分會看出,他們忽略了使徒保羅和雅各所提出的明確中肯的論點。這些教會在靈性上的自滿態度從“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句話足以見之。有些基督新教徒則相信只要信耶穌便足以得救,因此人在受浸之前便已稱義了。

此外,某些基督新教教會除了主張人因信稱義的道理之外,也採納了法國宗教改革家喀爾文(John Calvin)的見解,主張個人的得救是預定的。這樣,他們否定了人具有自由意志的聖經教訓。(申命記30:19,20)有鑑於此,關於稱義的觀念,我們可以説天主教和基督新教的主張均不是與聖經完全一致的。

聖經有甚麽主張?

聖經的確提倡“稱義”的道理,意即人可以在上帝面前獲得公義的地位。在較早時候我們曾討論過何以人必須與上帝恢復和好的關係,因為我們所有人並非生來便是上帝的兒女,反之乃是“可怒之子”。(以弗所書2:1-3)上帝的忿怒是否會留在我們身上有賴於我們接受抑或拒絶他所作的仁慈安排。這是一項使人與他——聖潔、公義的上帝——和好的安排。(約翰福音3:36)這項仁愛的安排便是“基督耶穌的救贖”。——羅馬書3:23,24。

使徒保羅指出基督的贖價祭物為人打開了兩種希望——一種“在地上”,另一種則“在天上”。他寫道:“[上帝]喜歡叫一切的豐盛,在他[基督]裏面居住。既然藉着他在[受苦柱]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着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歌羅西書1:19,20。

我們若要享有這兩種希望的其中之一,就必須在上帝面前獲得公義的地位。這樣行絶非僅是“相信耶穌”便够了。我們會在接着的兩篇文章裏考慮享有在天上生活和永遠生活在地上樂園裏這兩種不同希望的基督徒須要怎樣行。請繼續讀下去。我們邀請你與分派這份雜誌給你的耶和華見證人一起運用聖經討論一下這些文章。

[腳注]

a 根據天主教的教義,罪牽涉到過犯和兩種懲罰——永久的和暫時的。過犯和永久的懲罰可以藉着贖罪的聖禮而得赦。暫時的懲罰則必須藉着今生的善工和悔罪的苦修,或來生在煉獄的火中受到煉淨而得赦。贖罪是指從暫時的懲罰中獲得部份或完全(徹底)赦免的安排。這種安排是藉着應用基督、馬利亞和“聖者”積存在“教會寶庫”裏的功績而生效的。為了獲致赦罪而作的“善工”可以包括朝聖的旅程或是捐錢作“善”舉。在以往教會曾以這方法為十字軍建築大教堂、教堂和醫院籌得捐款。

b 路德也對雅各的書信是否屬乎聖經正典一事表示懷疑,因為雅各書第2章聲稱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他認為這與使徒保羅所説人“不是因行為”稱義一事互相矛盾。(羅馬書4:6)路德看不出保羅所説的行為其實是指墨守猶太律法的行為而言。——羅馬書3:19,20,28。

[第5頁的精選語句]

天主教會主張稱義的安排實際使人成為公義,但這項安排能够由於人犯了死罪而失去,或藉着個人的功績而加強

[第5頁的精選語句]

許多基督新教徒相信人惟獨因信稱義,信耶穌便可得救。有些人則相信稱義是預定的

[第7頁的精選語句]

聖經主張人有自由的意志,基督所獻的贖價祭物為人類打開了兩個希望——屬天的和屬地的。兩個希望均有賴於人在上帝面前獲得公義的地位

“弟兄們,我憑着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勸你們大家要同心,在你們中間不要分黨,只要在同一的心思、同一的意念上團結起來。基督是分開的麽?”——哥林多前書1:10,13,《新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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