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對你有甚麽意義?
在美國,縱使宗教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在40年代,全國卻掀起了暴民襲擊耶和華見證人的浪潮
千千萬萬人曾為它而戰。有些人甚至為它捐軀。的確,在人類擁有的東西當中,沒有幾樣比它更珍貴了。它是甚麽呢?自由!《世界書籍百科全書》為自由所定的界説是:“作出選擇和實行選擇的能力”。這部百科全書繼續説:“從法律觀點看來,如果社會沒有把不公平、不必要、不合理的限制加諸人民身上,人民就是自由的。社會也必須保障人民的權利,即他們的基本自由、權限和特權。”
這個觀念聽來很簡單。但實際上,究竟自由應當有甚麽限度,意見十分紛紜。例如,有些人認為政府應該制定法律去保障公民的自由。但另一些人卻認為,這些法律本身就剝奪了公民的自由,應當加以取消!顯然,對於甚麽才是自由,人各有不同的看法。
宗教自由又怎樣?
也許引起最劇烈爭議的要算是宗教自由。宗教自由被人界定為“相信和奉行自己所選擇的信仰的自由”。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説,“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這包括有權“改變自己的宗教或信仰”,也有自由“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信仰主張、慣例、崇拜和儀式”。——第18項條款。
我們無疑期望任何真正關心人民的政府都讓治下人民享有這種自由。但很遺憾的是,情形並非時時都是這樣。《世界書籍百科全書》説:“宗教觸及許多人最深邃的感情。有些政府跟一個宗教關係密切,於是把信奉其他宗教的人視為對政治權力的威脅。政府也可能把宗教看作政治上的危險,因為宗教可能認為效忠上帝比服從政府更重要。”
為了這些理由,有些政府對信奉宗教一事加以若干限制。有少數政府反對人信奉任何宗教。另一些政府雖然聲稱主張崇拜自由,但卻同時嚴格管制一切宗教活動。
舉個例,請考慮一下墨西哥有多年時間的情況。墨西哥憲法一面保證人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一面又規定:“所有用作公開崇拜的教堂都屬於國家所有,而國家則由聯邦政府所代表。聯邦政府有權決定哪些教堂可以繼續用作崇拜,哪些不可以。”到1991年,修訂的憲法才取消這個規定。可是,這個例子足以説明,不同國家對宗教自由各有不同的説法。
另一種宗教自由
在你居住的地方,人們享有宗教自由嗎?若然,這種自由怎樣界定?你能够隨意按自己所選擇的方式去崇拜上帝嗎?還是你被迫成為國教的教友?你可以閲讀和分發宗教書刊嗎?還是這些印刷品受政府所禁止?你可以跟别人談論自己的信仰嗎?還是這樣做會被視為侵犯别人的宗教權利呢?
這些問題的答案全視乎你住在甚麽國家而定。饒有趣味的是,有一種宗教自由卻跟你住在哪裏完全無關。公元32年,耶穌在耶路撒冷對自己的跟從者説:“你們持守我的話語,就真是我的門徒了,你們會認識真理,真理會叫你們自由。”——約翰福音8:31,32。
耶穌這句話是甚麽意思呢?當時他的猶太聽衆很渴望從羅馬統治獲得釋放。可是耶穌所説的自由並不是指擺脱政治壓迫。相反,他應許門徒的是美好得多的東西。至於這是甚麽,我們在下一篇文章就會讀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