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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基爾和德烈治(Keil and Delitzsch)在合著的《舊約聖經評註》中聲稱,人若“知道别人的罪行,不論是親眼看到或從其他方面獲知這件事,因而具備資格出庭作證以證明罪行,但卻不這樣行,也不把所見所聞説出來,或聽到法官在公開聆訊時嚴令所有在場的人若對案件知情就應該出庭作證,卻不肯挺身而出,”這人便算為有過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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