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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89年 |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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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 一個人若一度被會衆視作‘認可的同道’,後來卻因行為不檢而受會衆迴避,根據近期關於蒙上帝贊許一事的資料,基督徒是否可以和這人談話?
不錯,可以。1989年2月15日的《守望台》雜誌説明我們何以對於參加耶和華見證人的公開傳道工作,但卻尚未受浸的人調整了觀點。以前這樣的人稱為‘認可的同道’。倘若這人後來違反上帝的律法而不肯悔改,長老團就會通知會衆避免和這人交往或談話。
正如近期的資料表明,受了浸的犯過者若不肯悔改。聖經就要求會衆採取這樣的懲戒行動。(哥林多前書5:11-13;約翰二書9-11)可是,尚未受浸的犯過者所負的罪責卻與受了浸的犯過者所負的不同。(路加福音12:48)他尚未受浸,在上帝眼中尚未成為蒙嘉許,因此開除的處分對他並不適宜。基本上説來,他現在是個世俗的人,所以會衆可以按此對待他。
那麽,一個以前曾被稱為‘認可的同道’,但後來卻因犯過失去公開傳道資格的人又如何呢?既然他並沒有被開除,會衆應當把他看作世俗的人而按此待他。a當然,二月十五日的《守望台》在第19頁指出,忠貞的基督徒應當保持謹慎。他們意識到未受浸的人雖然知道上帝所訂的條件,卻仍然行差踏錯。對於與這樣的人作社交往來,成熟的基督徒必須小心。對於與這樣的人應有多少接觸,若有問題發生,大部分均可以憑着跟從敬虔的勸告而獲得解決。我們可以考慮一下例如哥林多前書15:33和箴言13:20的勸告,然後問問自己:“我跟一個不按照基督徒標準而生活的人應當有甚麽交往?”長老們若看見這樣一個世俗的人造成威脅,他們可以私下向會衆中看來受到影響的人提出警告和勸誡。
過了相當時候,未受浸而一度是‘認可的同道’的人可能顯出悔改的迹象而想再次有人與他研讀聖經。(使徒行傳26:20)他可以向會衆的長老提出請求,長老若認為適當,便可以替他安排一個聖經研究。將來若有人失去作未受浸的傳道員的資格,後來卻表示悔改,上述的安排也對他適用。以通常而言,他應當與處理他的過犯的兩位長老商談;他若提出請求,也可與長老團揀選去審查這宗案件的其他兩位長老商談。
《守望台》適當地解釋,父母照料住在家裏的未成年兒女,情形又與此有點不同。他們必須負責在物質上維持這些未成年的家屬。(以弗所書6:1-4)聖經規定父母有義務要教導和指引兒女。因此父母(或相信的一方)可以決定私下與犯過的未成年兒女主持一個聖經研究或把他包括在家人所作的聖經研究和討論之中。
雖然近期的《守望台》資料需要我們在思想和處理事情的方式上作出調整,這樣行卻是與在‘教導人學義’方面十分有益的聖經完全一致的。——提摩太後書3: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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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89年 |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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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 耶和華見證人可以使用本身的血液,將自己的血液貯存起來,後來再輸回體内嗎?
醫學人士往往將異體同型的血液(來自他人的)與自體固有的血液(屬於病人的)加以區分。一般人都知道耶和華見證人絶不會接受别人的血液。可是,在某些醫療程序中,採用自體固有的血液又如何呢?
有些這類醫療程序是基督徒不會採納的,因為顯然與聖經有所抵觸;但其他的則可能引起爭論。當然,在聖經寫作的年代,輸血及其他使用血的醫療方法尚未為人所知。然而,上帝卻向他的僕人提供指引,幫助他們決定某些涉及血的醫療程序是否會招致上帝不悦。
上帝明令指出血是代表生命,因此是神聖的。他吩咐人絶不可藉着吃血去維持生命,例如,上帝曾説:‘凡活着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惟獨肉帶着血,那就是牠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創世記9:3,4;利未記7:26,27)據生命的賜予者表明,血只可以用來獻祭,他説:‘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説:“你們都不可吃血。”’——利未記17:11,12。
雖然基督徒不是在摩西律法之下,聖經卻表明我們仍然‘必須’‘禁戒血’而將其視為神聖。(使徒行傳15:28,29)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律法之下,規定獻上的祭物都是影射基督的血,而上帝則定意要我們藉着基督的血而獲致永生。——希伯來書9:11-15,22。
那麽,在律法之下,血若不是用作獻祭,又應當怎樣處理呢?我們在聖經裏讀到,獵人若捕殺動物為食,就必須‘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利未記17:13,14;申命記12:22-24)由此可見,我們絶不能以血作為食物或充作其他用途。生物的血若被流出,但卻不是用來獻祭,便應該倒在地上,即上帝的腳凳之上。——以賽亞書66:1;也可參看以西結書24:7,8。
上述的事例清楚表明,聖經絶不贊成人採納使用自體固有的血液的醫療方法,意即在施手術進行之前先將病人的血液收集及貯存起來,其後再輸回病人體内。這種醫療方法要經過以下的程序:病人在決定接受某項手術之前先將自己若干單位的全血存入血庫裏,或將其與紅血球分開,然後加以冷藏及貯存起來。假若病人在手術進行期間或手術完畢時看來需要血,醫生便會將已經貯存起來的病人血液輸回他的體内。由於有許多與血有關的疾病正在流行,所引起的憂慮令這種使用本身血液的治療法頗受歡迎。可是,耶和華見證人絶不接受這種醫療方法。我們久已意識到,這些貯存起來的血液實際已不再屬於人體的一部分。它已完全離開人的身體,因此必須將其棄去,正如上帝的律法吩咐:‘要[將血]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申命記12:24。
在一種略為不同的醫療程序中,自體固有的血液也許從病人的身體改道流入一個血滲析的容器(人工腎臟)或心肺泵内。在這個過程中;血液會經過一條管道流入人造器官内,經過抽動及過濾(或和氧化合),然後流回到病人的循環系統内。有些基督徒會容許自己使用這種醫療方法,如果這些設備並不混有預先貯存起來的血液的話。他們將這外在的管道視為延伸自己的循環系統,使血液可以流經一個人造器官。他們認為血液經過這樣的閉路循環仍然可算是屬於自己而毋須將其“倒出”。a
可是,如果自體固有的血液的流動稍為停頓,例如外科醫生進行冠狀旁管移植手術而要檢查心臟是否操作正常時必須先將心肺儀器關閉,那又如何呢?
其實,聖經所強調的並非在於血液是否繼續流動的問題。即使撇開外科手術來説,一個人的心臟有時也會稍為停頓而後來又再次跳動。b在這種情況下,這人無須僅因為心臟暫停,引致血液亦暫停流動而要將所有血液從循環系統内流出棄去。因此,一個基督徒若要決定是否容許自己的血改道流經一些外在的儀器,他應該主要關注的並非血液在這項過程中是否有暫停流動的現象,而是他本身的良心覺得改經管道的血液是否仍然屬於自己循環系統的一部分。——加拉太書6:5。
將血液釋稀又如何呢?有些外科醫生認為在施手術期間最好將病人的血液釋稀。因此,他們在手術開始時將一些血液引到病人體外的貯存袋内,代之以不含血的液體,稍後再將血從袋裏輸回病人體内。由於基督徒不會讓血貯存起來,有些醫學人士遂採用一個方法,將儀器與病人的循環系統接連起來而形成一個循環過程。有些基督徒會接受這種醫療方法,其他的卻不然。同樣,每個人必須自行決定,血液經過釋稀的循環過程之後是否與流經心肺儀器的情形相似,抑或他認為血一旦離開了自己的身體,便必須將其棄去。
最後一個運用自體固有血液的事例是在手術中將血集回再用。醫生用儀器將血液從傷口吸出,抽送到過濾器(用來除掉血的凝塊或碎片)或離心式脱水機(將液體排出)裏,然後再直接流回病人體内。許多基督徒十分關注這種集回血液的方法是否會令血液流動暫時中斷。然而,正如以上談及,聖經所重視的乃是從施手術的傷口内流出來的血是否仍屬病人的一部分。血液經循環系統流出傷口以外是否就像利未記17:13所談及的血的情形一般而要將之“倒出”呢?假若一個人認為是如此,他便很可能拒絶接受這種血的治療方法了。然而,另一位基督徒(他同樣不會讓血從體内流出,貯存一段時期,然後再輸回體内)也許可能認為這種在手術中從傷口集回而接着流回自己體内的過程並不會違反他那受過聖經薰陶的良心。
由此可見,在運用自體固有的血液方面,設備和科技正日新月異。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對每一種方法作出評估。個别的基督徒若面對這方面的疑問,最好親自向醫學人士取得詳細資料,然後自行作出決定。
雖然我們在此已談及過許多與醫學有關的事例,但對基督徒來説,最重要的乃是在宗教方面所引起的問題。若要解決與血有關的醫療程序的疑問或難題,我們首先必須表現信心,尊重上帝要人‘禁戒血’的命令,並且力求保持良心清白。何以故呢?因為以血拯救人命的最基本方法絶不是藉着醫學技術而是憑着基督的血所具有的拯救力量。使徒保羅寫道:‘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以弗所書1:7;啟示錄7:14,17)儘管現代醫藥可以幫助我們將生命延長若干時間,可是,我們絶不想為了暫時延長生命而做出一些違反我們的基督徒良心及令生命的賜予者不悦的事。——馬太福音16:25;提摩太前書1:18,19。
[腳注]
a 可參閲《守望台》雜誌(英文)1978年6月15日,第30頁。
b 有時心臟病發、觸電、或體温過低(如浸入冰水中)會産生這種現象。
[第31頁的圖片]
心肺儀器的循環過程包括:(1)將喉管插進病人的導血系統裏;(2)還原抽水機;(3)氣泡充氧儀;(4)凹狀纖維血液過濾器;(5)主要滾動壓力泵;(6)回流至病人循環系統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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