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人面前”提出责备
“鞭打亵慢人,愚蒙人必长见识;责备明哲人,他就明白知识。”——箴言19:25。
1.据提摩太前书5:20说,继续犯罪的人应当在谁面前受到责备?为什么?
保罗吩咐提摩太要“在众人面前[希腊文的实际意思是,“在所有人眼前”]”责备执迷不悟地继续犯罪的人,这项训示又如何呢?这样行是有一个明确目的的,那便是,“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意即害怕踏上同一的犯罪途径。(提摩太前书5:20)那末,究竟什么环境需要人以这种方式提出责备?责备怎样可以“在众人面前”提出呢?
2-4.关于“在众人面前”这句话的应用方式,我们可以说些什么?圣经的什么例证可以说明这点?
2 “在众人面前”或在所有人眼前这句话在应用方面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可以指在整个小组面前提出责备,也可以指在所有与事情有关或闻及其事的人,包括目击过犯发生的人和犯过者受到责备时在场的人,面前提出责备,无论如何,显然所作的责备是属于公开性质而非仅是一件私事。a
3 提摩太前书5:20所用的希腊文片语也见于路加福音8:47关于一个患血漏的妇人被耶稣医好的记载中。圣经说她把她摸耶稣的缘故“当着众人[希腊文,“在所有人眼前”]都说出来。”这显然不是说她当着全城(很可能是迦百农)的居民面前如此行;反之她只是对当时在场听见耶稣问“摸我的是谁?”的群众说话而已。——路加福音8:43-47。
4 与此有点类似地,使徒保罗论及他在安提阿责备彼得一事说:“我一看见他们行的不正,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众人[他们所有人,《新世》]面前对矶法说……”虽然“在众人面前”或“他们所有人面前”可以指聚集起来的整个小组,“他们”这个代名词也可以指保罗刚才所提及的人,即“行的不正,与福音的真理不合”的人。保罗可能在一个宴会而非在小组的聚会中对彼得提出责备,也许在进食时犹太籍的信徒像彼得一样将自己与外邦的信徒分开。——加拉太书2:11-14。
5.圣经既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应用这句话时可受什么所指引?
5 既然我们无法肯定“在众人面前”这句话含意广泛到什么程度,看来我们怎样应用这句话应受当时的需要所指引。如果责备需要让整个小组知道,就应当如此行。若是不然,则应当在所有与事情有关的人或需要从责备得益的人的面前提出。
受敬虔的爱心所指引
6.据圣经显示,在这些事上爱心具有什么支配的影响?
6 圣经含有一些原则表明不必要地将别人的过犯和罪咎公开是不对的。以整个而言,圣经表明爱心通常应当促使人将弟兄的罪过遮掩起来而非故意加以宣扬。(可参阅箴言10:12;11:12,13;16:27;17:9;彼得前书4:8)耶和华谈及他责备那除了滥行其他恶事之外更暴露自己弟兄的过错的人。(诗篇50:20,21)上帝的儿子宣布一条对任何事例均适用的神圣律则:“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马太福音7:12)若没有真正需要,我们当中没有人会喜欢自己的过失受到公开宣扬。在另一方面,弟兄若为了他们本身的益处需要知道某些事,我们就必须为他们设身处地着想,体会到我们自己无疑不想别人将我们需要知道的事不告诉我们。
7,8.试举例说明不必要地公开别人的过犯可能造成许多无谓的伤害。
7 若没有真正的需要,公开别人的过失可以造成很多不必要的伤害。举个例说明,一个娟秀的青年女子有时需要因公务到外地旅行,而她在旅行期间曾做了错事几次。假设长老从别人获悉这件事;鉴于青年女子没有主动地告诉长老这件事,长老与女子会谈过之后认为事情属实,遂决定向小组指名宣布他们已对女子提出责备。小组会怎样想呢?假设有些人以为过犯与性有关,但其实却不然。在一次旅行中她顺便探访自己的家人,后者并不是见证人。她以前曾经吸烟,结果在吸烟的家人影响之下,她软弱下来而吸了几次烟。因此,长老在对小组所作的宣布中仅是指出她已受到责备很可能使许多人对她发生十分错误的印象,以致引起若干没有根据的错误揣测。
8 一个类似的情况也许牵涉到一位曾在家里喝醉酒两三次的丈夫。如果长老对小组宣布这人受到责备,听众中有些人便可能误以为这位丈夫犯了奸淫或其他与现实完全不符的严重罪过了。将过犯公开究竟能为犯过者和小组带来多少真正裨益呢?所得的裨益真的超过所造成的损害吗?
9,10.(甲)关于公开别人的过失,以色列国中处理过犯的方式显示什么?(乙)以色列人应当听见而对之怀具戒心的是与怎样的罪有关的严厉措施?
9 在律法的约之下以色列人所跟从的一般处事程序看来也支持不将过犯作不必要的公开这条原则,圣经的规定和记载显示,向城门的长老提出的犯过案件主要是牵涉到争论的案子,例如犯过者不肯承认伤害了事主,以及社区以整个而言受到过犯的严重影响或威胁等。——可参阅《助人了解圣经的工具》(英文)384,385,1053,1054页。
10 使徒在提摩太前书5:20说,公开的责备是要“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这使我们想起在律法的约之下,对某些犯过者施以严厉处分的目的之一是要使“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但值得注意的是,所牵涉到的罪若非能够对社区造成严重危险,包括煽动和提倡变节不忠的行为,足以招致死刑处分的罪,便是一些已为大众所知的罪,例如在法庭上作假见证等。——申命记13:6-11;17:8-13;19:15-20。
11,12.在马太福音18:15-17,耶稣鼓励人对他的训示所论及的严重过犯怀有什么态度?
11 耶稣在马太福音18:15-17提出的训示也表明在可能范围内将私人的难题保持秘密是应当的。路加福音17:3,4的有关经文显示这项劝告是针对私人间的过犯而作的。耶稣说被冒犯的人不应将事情广为宣扬,反之他应当去见犯过者以求将事端在私下解决。这可以产生良好影响,犯过者可能留意到对方的体贴,没有将事情大为张扬,因此他会更乐于接受责备。即使私下的努力未能成功,当事人仍然不会将事情广为宣扬;反之被冒犯的人会携同一两个人作进一步的努力。唯独当这小群人也未能解决难题时才会将事情交给“小组”处理(显然是指代表小组的长老们;可将民数记35:12,24,25与申命记19:12;约书亚记20:4比较)。
12 我们应当留意耶稣在劝告中论及的罪其实是相当严重的罪,既然他说不听小组的责备会导致开除的处分。(马太福音18:17)可是,这些罪虽相当严重,除非受环境所迫,在可能范围内仍不应加以公开。虽然这项劝告是直接针对私人间的过犯而发的,看来上帝儿子所提出的原则——避免不必要地招引别人的注意——却应该对所有事例都适用,不论牵涉什么类型的过犯。
13.总括来说,按理罪过应在什么时候在整个小组面前加以责备?在什么时候应当提出“严严的责备”?
13 从一切圣经证据看来,需要在整个小组面前对过犯提出责备的场合仅限于一切已为大众知晓或必然会为大众所知的严重过犯,或者使犯过者改过自新的私下努力仅获致不肯定的结果,而长老们感觉这可能对小组形成一项危险,因此小组需要受到警告以便保护自己。b过犯若在小组里造成广泛的纷扰,则长老需要提出“严严的责备”,并且继续如此行,直至将过犯完全清除为止。——提多书1:13。
提出公开责备
14.为什么仅是宣布某个人已受到责备其实并不足以实行“在众人面前责备他”的圣经训示?所需的是什么?
14 为了对持久的过犯提出有效的责备,我们必须运用来自上帝的道的有力证据。若仅是在一群人面前读出一项宣布说某人“已受到责备”,这件事本身并不能算是“在众人面前责备他”。事实上,宣布说他“已经受到责备”,这意味到责备是在过去所做的一件事——显然不是在听见宣布的人面前施行的,不然他们就无需听见这样的宣布了。宣布可以称为‘在众人面前的申斥’,但宣布本身并不能算是责备。诚然这是一项指责和揭发,但并不像责备一般伴之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若要在小组面前提出真正的责备,这样行的人必须有力地将上帝的道应用在所牵涉的过犯之上。讲者必须这样行使听者对于犯这样的过错怀有敬虔的畏惧之心。——提摩太后书4:2。
15,16.“在众人面前”责备某个人一定要将他的名字透露出来吗?哥林多前书14:23-25怎样表明这点?
15 为了“在众人面前”责备一个犯过者,是否必须实际提及这人的名字呢?既然圣经本身并没有表示是否必须指名如此行,看来这也视乎当时的需要而定。可是,显然责备可以在一个公众集会中提出而并不指名透露受责备的人是谁。
16 例如在使徒保罗写给哥林多人的第一封信中,他描述一个外人来到基督徒的聚会中,这个陌生人也许以前从未意识到自己在过去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是不对的。他从未感觉过有悔改的必要。但是使徒说,当这人在聚会中听见人谈论上帝的真理之后,他“就被众人劝醒[责备,《新世》;说服而知罪,《美国译本》],被众人审明;他心里的隐情显露出来。”在场的人当然没有叫出他的名字来,因为他们并不认识他。但是他们所谈论的有力真理却使他以一种新的眼光看自己,结果感动了他的心而促使他悔改。——哥林多前书14:23-25。
17.为什么革哩底岛上有些人需要受到严厉的责备?提多可以怎样‘继续责备他们’?
17 当提多在革哩底岛时,保罗写信给他,吩咐他“要[继续]严严的责备[某些人]使他们在真道上纯全无疵,”这些人之所以需要受到严厉责备是他们在小组里惹事生非,制造麻烦。他们‘不服约束,说虚空话欺哄人,将不该教导的教导人,败坏人的全家’;其他一些则喜欢说谎和游手好闲。为了“继续”责备他们,看来提多并不会只是每隔相当时候便将某些名字读出来向小组宣布这些人正做着不对的事。反之他会持续不断地在私下的场合和公众聚会中提出上帝的道对这些恶行的劝戒。借此小组可以看出从事这些恶行的人是一种不良影响而留意保护自己。有力的圣经劝戒可以帮助整个小组对于参与这些恶行怀有健康的畏惧。——提多书1:9-13;可参阅提摩太后书4:2-4;帖撒罗尼迦后书3:6-15。c
18.什么环境特别需要长老在小组的聚会中责备过犯?
18 当小组的分子行差踏错时,无疑大多数的案件均可以由小组的牧人私下加以处理。但是他们若有理由相信其他人也可能受到引诱犯同样的罪,他们就应当在聚会或拨出时间责备这种恶行。事情若为大众所知或造成丑闻,他们就更必须提出这种责备。
19.在什么环境之下长老可能觉得最好对小组作一个简短宣布和透露犯过者的名字?
19 他们若觉得有需要,甚至可以提及犯过者的名字(虽然并不同时论及所犯的罪过),声明他已受到责备。事情若牵涉到丑闻,这使小组的分子能够为小组辩护,向人表明小组并没有纵容其中的成员犯罪。即使过犯并非广泛地为人所知,或者是在暗中从事的,长老仍可能发觉有宣布犯过者的名字的必要。举例说,一个青年男子顺次与几个青年女子做了些不规矩的事(不一定犯了奸淫)。他受到责备之后表示忏悔。可是长老们仍然对他怀有若干保留。这人也许在以往曾受过劝戒,可是却在避免犯过方面不够决心。长老可能觉得需要向羊群提出警告以促使所有人,特别是年轻的姊妹,在与这青年男子来往时保持谨慎。长老们可能指名宣布他们已对这人提出责备。
20.长老若只作了一个简短的宣布,小组还需要什么才会畏惧犯同样的罪?
20 当然,长老若以这种方式作一项简短宣布,而过犯是在暗中作出来的,小组自然无从知道他们需要提防什么过犯。小组若不知道所应提防的罪是什么,长老自不能期望他们畏惧犯这种罪,因此在另一个聚会,一位长老可以提出一些与所牵涉到的过犯有关的圣经资料,说明人们通常怎样被诱犯这种罪,以及为什么这种罪如此可憎和有害,同时也提出良好的忠告如何强化自己以免落入这样的陷阱中。可是长老作这样的演讲时并不会提及犯过者的名字。
21.即使宣布没有提及任何名字,小组的分子怎样仍然可以获得保护不受犯过者所引诱或获知罪行产生显著后果的犯过者的确已在众人面前受到责备?
21 事实上,长老可能发觉仅是对小组作一个这样的演讲即已足够,即使他们没有在一个较早的聚会中透露犯过者的名字;演讲所含的资料可能已足以使小组的分子有能力保护自己,如果有人采用演讲所描述的手段企图引诱他们犯罪的话。或者,让我们考虑一下另一个事例,如果一项苟且行为导致婚外怀孕或以通奸为理由的离婚。长老可以作个演讲,说明一个人可以怎样被牵涉在性的不道德中,同时提出警告说,‘我们不应当以为这样的事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因为这种事已发生在我们的小组里;我们很遗憾正见到这种恶行所产生的恶果。’虽然讲者并没有在演讲中或事前事后提及犯过者的名字,当小组见到奸淫所导致的怀孕或离婚时,他们便会知道长老的确已提出了责备。
22.(甲)关于过犯和犯罪的人,长老负有什么圣经责任?(乙)虽然受到宽恕,为什么犯罪者必定会为所犯的罪付出代价?
22 作为小组的牧人,长老们能够运用上帝的道予以医治、责备、惩戒(申斥,提摩太后书4:2,《王国隔行对照译本》),调整和管教。(加拉太书6:1;提摩太后书3:16;雅各书5:14-16)他们也可以借着开除不肯悔改的人而予以“申斥”。(哥林多前书5:1-13;哥林多后书2:6-8)小组可以表现慈悲,但是这并不意味到犯过者可以‘逍遥法外’。因为即使悔改可以赢得耶和华的宽恕,罪仍然带来无可避免的后果。罪行的自然发展必定会对犯过者造成精神上、感情上或甚至身体上和物质上的伤害,不论大或小。但是犯过者只是自讨苦吃而已,他可说是自食其果。——加拉太书6:7,8。
23.我们所有人都应当怀着信心坚忍不拔地采取什么明智的途径?
23 所以让我们都明智地努力“顺着圣灵撒种”而非顺着堕落的肉体及其腐败倾向“撒种”,因为深知我们必定会“从圣灵收永生”。不错,“我们行善不可丧志,若不灰心,到了时候,就要收成。”只要我们努力不懈地寻求公义,我们必定可以赢得上帝的嘉许和他的丰富祝福。——加拉太书6:8,9。
[脚注]
a 若干译本在提摩太前书5:20使用“公开”或“公开地”一词。可是有几部译本也将“犯罪的人”限于上一节(提摩太前书5:19节)所提及的长老。例如《诺士译本》说,“对那些生活不检的人提出公开的申斥”,脚注则说:“‘对那些’,很可能意指‘那些长老’;在众人面前申斥他们意思最可能是指‘在其他长老面前。’关于将“在众人面前”这句话用来指‘所有长老’或‘小组的所有分子’,史查夫-兰格的注解说:“从文法上说来,两者都说得通。”我们指出这些论点只是想表明按照文法来说,提摩太前书5:20“在众人面前”这句话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应用方式:对一大群人,例如聚集起来的小组,或对人数较少的一群人,例如一个长老团。
b 许多圣经注释论及提摩太前书5:20时均表达类似的意见。例如亚尔拔·巴恩期的评释说:“……这里的训示论及我们应当怎样对待一个证明有罪和过犯为大众所知的犯过者。这样便应将责备公开表达出来。”史查夫-兰格的注释说:“我们应当明白,需要哈玛坦农他斯的案件乃是性质较严重的过犯,不错,造成丑闻的过犯。”《亨利圣经》注释则评论说:“不成体统,公开犯罪的人必须受到公开的申斥;既然他们的罪已成为公开,或至少为所有人所听闻,他们所受的责备也必须公开地在所有人面前施行。”
c 虽然保罗和约翰曾在书信中指名谴责某些人,我们应当留意他们只在写给个人的书信中如此行,目的是要警告对方提防变节者或蓄意与使徒的工作为敌的人。(提摩太前书1:19,20;提摩太后书1:15;4:10,14,15;约翰三书9)在另一方面,受上帝感示的执笔者在所写的书信中提出许多显然有需要的责备,可是却没有透露犯过者的名字。可参阅罗马书2:1-4,17-24;哥林多前书1:11-13;3:1-4;15:12;雅各书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