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利难道没有义务?
1998年12月,正是世界人权宣言订立的50周年。宣言的序言是:“在人类家庭里,人人与生俱来都有其尊严,都是平等的,都享有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世界要有自由、公正与和平,就必须承认这个事实。”不过,有24位代表各大洲的前总统和首相最近一致建议,联合国应当在世界人权宣言以外,加上世界人类义务宣言。为什么他们觉得有必要这样做呢?
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成员让-克劳德·苏瓦耶博士说:“权利与义务是息息相关的。可悲的是,经过半个世纪之后,这件事已经被人忘记得一干二净,而且变得不合时宜。许多人只顾争取权利,却没有想过要履行义务。”玩忽职守的态度是人人有目共睹的。巴黎的《国际先驱论坛报》说:“尤其在年轻人当中,他们明显渴望有一套统一的法则,一套人人公认的道德规范,去应付和抑制世界现今大为流行的精神,例如贪得无厌、自私自利和我行我素等。……既然有越来越多人正为设立一套世界性的道德规范而争辩不休,这其实表明社会在这方面的确有所欠缺。”由于这缘故,许多政治家、神学家、哲学家共同草拟了一套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称之为“世界道德规范方案”,以求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并且制定什么是人人都要履行的义务。可是,他们在这方面却面对若干障碍。
要决定人该有什么权利可能不大困难,但要界定什么是人所公认的义务就不容易了。其实,在草拟中的义务宣言里,有些标准约于二千年前已包含在耶稣的金规里。这条金规不但不会过时,而且对人人都适用,耶稣说:“所以,在一切事上,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得怎样待人。”——马太福音7:12。
圣经原则往往跟保障人权律法背后的精神是一致的,但这些原则却同时强调个人的义务。门徒雅各说:“要是人知道怎样做对的事,却不去做,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书4:17)耶稣尽心尽力,造益别人;同样,真正的基督徒也会尽力善待同胞。他们不会只顾行使个人的权利,他们也意识到,有权利必有义务,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向上帝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