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是否已無關緊要?
“作為一個國家,我們在大約二十年前已正式不再‘犯罪’了。”卡爾·曼寧格醫生在他所著的《罪變成怎樣了》一書中作了以上的評論。他指出上一次一位美國總統提及罪是一件全國關心的大事乃是在1953年所作的一項宣佈中。
在東方國家裏,罪的觀念通常並不若例如名譽或孝順的觀念那麽重要。但在西方國家中,曾有一個時候這件事被視為十分重要。被控犯罪乃是極為嚴重的事。可是情形看來已今非昔比了。人們若説他們犯了罪,通常臉上都掛着一絲微笑。罪不再是一件可怕的事了。這是我們對罪應有的看法嗎?
罪究竟是甚麽呢?事實的真相是,許多人已不再肯定罪究竟是甚麽。以前人們談及“七樣致死的罪”:驕傲、貪婪、淫慾、忿怒、貪食、嫉妒和懶惰。今日,這些特性看來已十分平常。驕傲甚至受人提倡,例如人們受到鼓勵要有國家的自驕心或種族自驕心。人民若不表現若干程度的貪婪、嫉妒和貪食,我們就很難想像許多富裕國家中的消費者社會怎能繼續下去。通姦、同性戀和淫亂——各種淫慾——受到寬容或鼓勵,甚至有些宗教領袖也如此行。現代的發明,例如電視,則實際鼓勵人懶惰。
誰的見解?
有時人們説:‘你只要受良心所指引,就不會犯罪了。’誠然,我們的良心是上帝賦予我們的一項幫助,使我們能够看出是非善惡。人若沒有良心,人類社會很可能早已完全陷於混亂和野蠻中了。——羅馬書2:14,15。
但是良心也可以將人騙倒。例如大部份人均可以看出殺人是犯罪。可是對印度女神卡利的崇拜者以及中古世紀羅馬天主教的異端裁判者來説,殺人卻受到宗教的認可。耶穌警告門徒説:“時候將到,凡殺你們的,就以為是事奉上帝。”(約翰福音16:2)甚至在今日,每年均有五千萬未出生的嬰兒由於母親墮胎而被殺;這件事時常受到當地法律所認可。
除此之外,有些人很擅於埋沒自己的良心。正如有人論及某個政治家一般,這些人的良心成為他們的“從犯”而非“指引”。例如,大部份人都會將偷竊視為犯罪,特别是他們的錢被偷竊的話。但在美國,最大的犯罪難題之一是商業方面的犯罪,包括例如偷竊、欺騙保險公司、行賄和收受回佣等。有千千萬萬普通市民都如此行。他們的良心有使他們感覺不安嗎?顯然沒有。為甚麽沒有呢?也許因為他們沒有被人揭發或者覺得“人人都這樣行”的緣故。
因此,雖然良心可以幫助我們看出甚麽是罪,看來良心卻需要受到指引。但這種指引來自甚麽方面呢?在這方面以權威自居的人時常彼此意見衝突。
例如在羅馬天主教會中,有一個時候在星期五吃肉被視為犯罪。可是現今在一年大部份的禮拜五,教徒已可以吃肉了。許多人不禁納罕:‘以前和現今有甚麽不同呢?’
同一個宗教組織認為採用“人工”方法限制兒女的數目是大罪。可是許多人,甚至天主教徒,對地上劇增的人口大感憂慮而對這個問題懷有大為不同的想法。他們無疑同意卡爾·曼寧格醫生的評論:“殘忍無情、漠不關心、在生育方面漫無節制,或對於這件事的世界後果懵然不覺和漠不關心,在我看來是一種最嚴重的罪的表現。”那一樣是罪——限制抑或鼓勵人口的增加?
這樣的事使人們大感困惑。最近對美國天主教徒所作的一項調查透露,“大部份天主教徒對於罪是甚麽均含糊不清。”許多人承認他們“對於罪是甚麽大感困惑”,因此“不能够肯定要承認犯了甚麽罪。”
有些知識份子甚至懷疑罪是否仍然存在。他們寧願談及“有病”而非“有罪”。論到不久之前誘使跟從者在蓋亞那集體自殺的詹姆·鍾士,《時代》雜誌所引證的一位神學家評論説:“我認為像希特勒和鍾士這一類的人其實只是在心理上有病。在我看來,我們的唯一反應應當是對當事人感覺憐憫而非深惡痛絶。”
真的已無關緊要嗎?
鑑於如此莫衷一是的意見,罪真的已無關緊要嗎?我們若關心自己的家人和鄰舍,我們若想享有前途的希望及在現今過一種快樂、滿足的生活,答案就必須是:“絶非無關緊要”。
有時人將“罪”的界説定為“違反宗教律法或道德原則。”提及“宗教律法”使我們想起一件事實,那便是,唯一能够正確地告訴我們罪是甚麽和怎樣避免犯罪的權威乃是純真宗教的創始者耶和華上帝。他將人造成要按照若干道德律則而生活。我們若違反自然的法則——例如重力定律——結果便可能導致禍患。類似地,我們若違反上帝的道德律法——意即我們若犯罪——最後的結果可能同樣嚴重。聖經警告我們説:“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麽,收的也是甚麽。”——加拉太書6:7。
罪對人的有害影響從以西結書18:4的話足以見之:“犯罪的,他必死亡。”箴言14:34則透露罪對整個國家的不良影響:“公義使邦國高舉,罪惡是人民的羞辱。”
不錯,罪絶非無關緊要。為了我們自己的益處起見,我們必須認識罪是甚麽以及學會避免犯罪。這怎麽可能呢?讓我們在以下幾篇文章中看看。
大衛王説:“我是在罪孽裏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篇51:5。